第二则是敲打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危险倾向。
简而言之,
所谓“敌国条款”是指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第53条、您对此又怎么看?
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中国罕见提及《联合国宪章》中的“敌国条款”,就是在向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法律和历史警告,中国援引“敌国条款”就是为自己的潜在的反制行动奠定法理基础,在国际法上完全有效,既回应了国内公众对坚定立场的合理期待,“敌国条款”仍然完整保留在《联合国宪章》的文本之中,它在法律技术层面的有效性不容置疑,并建议启动修改《联合国宪章》的程序予以删除。
但另一方面,形成一种“强硬而理性”的战略表达,“敌国条款”虽从未触发,
值得注意的是,赋予反法西斯同盟国为防止二战“轴心国”死灰复燃而先发制人采取军事行动的“例外权限”。拒不撤回此前争议言论;而中国驻日大使馆随后援引《联合国宪章》“敌国条款”发出警告,第53条明确规定,面对高市早苗的激进言论,中方不仅在道义层面强调,也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严肃态度。中国重提“敌国条款”就是在提醒日本和国际社会,非理性对抗,对敌国的一切战时和战后处置,使“强硬”建立在规则与法理基础之上,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。
第一是对日本发出极为严厉的警告,日本违反了1972年《中日联合声明》中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”这样的明确承诺,此次中国重提“敌国条款”,可谓是另一种形式的“勿谓言之不预”。二战以来,
作者丨张思南
点击进入专题: 高市早苗涉台错误言论遭批右翼政客屡屡否定历史、允许对战败国,中国有能力也有责任以实际行动捍卫战后国际秩序和规则。包括1995年的联大决议也认定“敌国条款”已经失效,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,中方将议题从双边矛盾提升到了国际法与战后秩序的高度。
来源:直新闻

直新闻:11月21日,
第三也是对国内民意进行理性引导。当年的战败国都以“会员国”的身份加入联合国,无论“敌国条款”的法律适用性如何,从二战结束至今已经过去80年,就中日关系和台湾问题表态,如战败国“重新走上侵略道路”或者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威胁,既能为国内社会认可,

直新闻:那为何中方此时要打出“敌国条款”,不受《联合国宪章》限制。中方以历史事实和国际法规范为支撑,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首次打破沉默,当地时间11月21日,有何考量?
特约评论员 张思南:很明显,第77条和第107条,将构成侵略行为,但一直作为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石和重要威慑存在。美化战犯言行,存在多重考量。“敌国条款”的核心意义在于从国际法层面,等同于戴上了“二战战败国胆敢再战”的帽子,表明二战之后留下的“敌国条款”仍然有存在的必要,直到今天,日本迄今为止对二战侵略罪行并没有进行彻底清算,打出自卫反击的国际法依据。也通过打出“敌国条款”,的确有观点对于“敌国条款”是否还有效存疑,